为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湖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从事药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建档。医药代表在医院从事学术、商业推广活动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登记备案。医院药学部负责对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1),登记备案时需提供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登记的医药代表信息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资料,无登记备案的人员不得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三、规范接待流程。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管理,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预约申请。医药代表来院从事相关工作需提前向药学部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药学部审核备案同意后安排接待,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接待地点为药学部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在场,接待科室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接待记录,监察科随机抽查。非上述时间地点,一律不得接待。
四、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建立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登记备案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医药代表不得在诊疗区域开展相关活动,干预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患者诊疗。
(二)医院工作人员不得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统方”。
(三)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
(四)医院监察科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医药代表在非规定的事件、非规定地点开展活动的,记录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在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724-6903007、0724-6903163)
六、加强惩治力度。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院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记入医德考评和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医药代表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医院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记入医药卫生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
七、其他科室相关业务代表管理参照此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年度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及企业电话 | ||||
企业地址 | ||||||
企业经营范围 | ||||||
医药代表姓名 | 医药代表职务 | 医药代表电话 | ||||
代表身份证号码 | ||||||
医药代表备案 平台备案编号 | ||||||
职能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 企业名称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预约时间及事由: | |||||
职能部门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接待记录 | 时间:
地点:
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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