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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2.23浏览次数:1220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将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精神执行新的政策标准,为让广大农民朋友详细了解政策内容,本刊特将新的实施方案整理,进行了简单明了的解读。

一、缴费标准和时间

2012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11年的40元提高到50元。农民参合时间截至2012年2月28日。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负责缴纳。

二、门诊补偿

1、一般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卫生院门诊部诊,每次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40%补偿。村卫生室日次补偿封顶线为10元、卫生院日次补偿封顶线为15元,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400元。

2、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纳入补偿范围的门诊慢性病主要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或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风湿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白血病、帕金森、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中重度发炎期)等;纳入门诊大病补偿的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各类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友病(含凝血因子VⅢ费用)、器官移植术后抗排等,共20个病种补偿原则。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偿按照定点、定药、定量、定时、定额的原则进行补偿。慢性病患者年门诊补偿费用不得超过该慢性病种门诊补偿限额。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的患者不再享受一般门诊补偿。

3、将一般诊疗费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基金统筹支付范围。按政策规定纳入门诊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纳入当地门诊统筹统一管理,由门诊参合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其中,在乡镇就诊的,个人负担3元、新农合基金负担7元;在村卫生室就诊的,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4元。

三、住院补偿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90%。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下同)。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5%。

3、在市内其他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互认,依照本条例规定比例回参合地报销。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市石化医院为600元;0-12岁儿童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3000元至1万元的(含1万元)部分补偿例为60%,1万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起付线至5000元补偿比例为45%,5000至20000元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0%。

6、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转诊的参合农民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80%予以补偿;级别不明确的按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80%予以补偿。未按正常程序转诊的参合患者在外地就医的,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结算额度的50%予以补偿。

四、其他补偿

(1)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属计划内生育的,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

(2)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补偿。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